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般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应于开庭前五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在审理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开庭审理主要分为准备阶段、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当事人陈述、庭中调解、合议庭评议、仲裁宣判等几个阶段。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①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查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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