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程序包括仲裁委员会通知开庭事宜、开庭仲裁、开庭调查、举证、质证、当事人辩论、调解以及裁决。仲裁庭审和法院庭审的区别在于权力来源、裁判结果救济方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存在差异。
一、仲裁开庭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仲裁开庭流程如下: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4.举证、质证、当事人辩论;
5.调解,裁决。
二、仲裁庭审和法院庭审的区别
仲裁庭审和法院庭审的区别如下:
1.权力来源不一样。
2.对裁判结果的纠正救济方式不一样。
3.审理期限不一样;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适用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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