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安置房时,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参照先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与房屋所出现的具体质量问题逐一比对,以便明确责任方,并据此向相应责任方提出损失赔偿请求;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合格标准而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权威机构核验确认其主体结构质量的确不符合标准,那么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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