谬论1:不管法院是否接受,范王说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养老保险,导致他无法在法定年龄退休,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交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最后,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理由是他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评论]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工人要求补交社会保险,他应向劳动监督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申请,并且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误解二:无视法定时效
张于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在一家材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张起诉并要求在未签署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驳回了张的索赔,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如果雇主在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的索赔是长期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张只能要求在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异。张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异应在2010年5月之前提交。神话3:在自愿放弃权利后,他声称
刘于2009年10月加入一家房地产公司,当时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根据物业的提议,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刘因某种原因辞职并起诉物业公司,声称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被法院驳回
[评论]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和雇主就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补充签订的劳动合同将雇佣期追溯至雇佣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反向签订行为不是其真实意图,应视为自愿放弃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
神话4: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2010年11月在工作中受伤。经过治疗后,他回家休息。2012年4月,由于矛盾,建筑公司仍向他支付工资和医疗费用,直到双方卷入诉讼。李起诉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由于李未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法院最终裁定,如果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则驳回其诉讼,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受理因工人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前提是工人已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程度神话5:我不明白我的举证责任赵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2012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在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该外贸公司表示,该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证据和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以驳斥赵的说法。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赵的索赔
[评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如果工人要求加班工资,他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神话6:主张带薪年假不及时
朱在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起诉并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的无薪年假工资。该公司表示,朱每年都休带薪年假,但没有提供证据。朱也没有为他的说法提供证据。最后,法院裁定,文化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支付了朱的无薪年假工资,并驳回了朱的其他索赔
[评论]关于雇主保留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要求保留期为2年,在此期间,发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2年前提出索赔的,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本案的判决将2年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雇主,2年后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工人,这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神话7:劳动报酬协议不明确
钱从2010年2月到2012年7月在一所培训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但只同意“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钱的工资存折转账记录,钱的月收入不固定,约4000元。钱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学校说钱的月薪是2000元,其余的是加班费。最后,法院受理了学校关于钱的月薪为2000元的指控
[点评]事实上,许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工人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提出异议,纠纷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
神话8:对女性员工“三期”的限制
徐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在工作期间怀孕。在此期间,徐某多次违反公司会计人员制度要求,情节更加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了徐。徐认为,在他怀孕期间,即使他违反了纪律,公司也不能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如果女性员工怀孕、分娩或哺乳,法院驳回了要求公司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此解雇限制仅针对“无过错解雇”和“经济性裁员”,并不意味着绝对单方面解除限制,他要求赔偿金
金是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于2009年7月加入该公司。在他工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为他支付社会保险。2012年1月,金正日辞职。在辞职申请表中,靳填写的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后来,金起诉说,由于公司没有为他支付社会保险,他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驳回了靳的索赔
[评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然而,由于“个人原因”、“身体原因”而申请辞职的员工通常很难获得支持,“家庭原因”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是雇主欠工资和社会保障
神话10:你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
谢是一家商业公司的销售经理,与雇主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同意,如果谢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交,并在公司批准后办理所有工作交接。2011年7月25日,谢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当公司没有批准,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时,他第二天没有来上班。公司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谢应向该公司支付2万元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