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有试用期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08-16 20:51:11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除非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辞职,劳动者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吗?

2012年7月2日,大学毕业的小刘应聘到一家美发视频教学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进入公司的第一个月,小刘的表现就赢得了公司总经理的高度认可,总经理有心栽培他。第二个月,公司刚好安排一批技术人员出国培训,小刘有幸被公司派去学习。

出国期间,小刘参加了一个月的美发培训,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用近6万元。回国后,小刘逐渐发现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认为这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环境,于是在2008年9月25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

公司多位领导对小刘表示挽留,但无奈他去意已决。公司见挽留不成,就要求他赔偿培训费,否则就不批准他的辞职请求。小刘当即拒绝支付培训费,公司一怒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小刘支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请问,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能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吗

法律智慧

本案中,用人单位见挽留小刘无果,便要求小刘赔偿培训费,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公司与小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试用期内小刘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他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故公司要求小刘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劳动仲裁机构不支持公司的申诉。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这种权利叫即时解除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体现。按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实为了劳动者进行了出资培训,即拥有出资凭证。也就是说,不仅要有培训费用,还要有支付凭证,比如书面证据证明等。

2)劳动者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会存在支付培训费用的问题。否则,在其他情况下,比如劳动合同终止等,是不存在支付培训费用的问题。而且劳动者是在试用期之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才会产生支付培训费的问题。

温馨提示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无须任何理由。

2)如果用人单位能提供培训员工的出资凭证,比如书面证据证明,且是在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会存在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诉讼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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