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1年4月份,陈某入职了一家电脑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然而电脑公司负责人在陈某试用期期间以陈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据电脑公司负责人陈述,陈某在领导发布任务后,超过最后期限5、6天都没有完成,并在一次程序出现问题时无法解决故障导致系统运行受到影响,故公司决定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则认为自己的能力符合电脑公司当初的招聘需求,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于是,陈某将电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电脑公司对陈某试用期做出考核不合格的判断,法院给予尊重。但是该公司在软件工程师岗位的招聘条件中,除了对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的要求有所明确外,对熟悉网络、编程等技术的要求并没有具体细化,所以不足以认定元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即便是正式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取职业培训、调整岗位等措施。本案中,电脑公司以陈某试用期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有欠妥当,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知识延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合理合法;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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