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其他。
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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