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怎样?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受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三是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是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六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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