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刘某是湖南某汽修厂固定职工,1960年参加工作。2000年,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劳动保障局要求刘某到社保局补缴2000年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刘某一听,吓蒙了,这么多年的养老保险费该有多少。劳动保障局的同志给刘某解释了有关政策,刘某才知道,其实他应该补缴的是从1995年开始,1995年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为"视同教费年限"。
【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至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则是根据各地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时间而定。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1]33号文件,要求企业所有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这个时候开始才有了"缴费年限"。但是,为了不影响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年6号)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由于湖南省养老保险地方统筹是从1995年开始;刘某以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故需从1995年开始补缴。1995年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并不等于连续工龄就是缴费年限。实际上,从实行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开始,连续工龄对于养老保险待遇的作用就完全被缴费年限取代了。
(2)类似情况的处理。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补缴养老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如果职工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补缴就要从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开始。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年6号)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1]33号文件,要求企业所有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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