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具受理通知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仲裁申请应不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不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应当受理但却已经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但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不做撤案处理,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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