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国有汽车运输公司的职工,1996年因企业效益不好而下岗。几年来,我一直自谋职业,公司未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发给我工资。最近,我听原来的同事说,公司宣告破产,职工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便到公司去询问,得知公司已在1998年下文把我除名了。此前,我本人和家人从未收到过公司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我就此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到的答复是,我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期限,不予受理。我到法院起诉,法官说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我的仲裁申请怎么办?
读者于平于平同志: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是《劳动法》对一般情况下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做出的规定。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即使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在这里,不可抗力指的是人们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事由,包括各种自然灾害、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指的是并非由于当事人本人的过错而导致超过法律规定时效的理由。在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根据劳动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所在的汽车运输公司未将对你除名的决定送达给你,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你的申诉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并不是你本人的过错,你就此事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如果仲裁委员会坚持不受理,你也不必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你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通知,凭决定、通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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