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伤认定期限应提防3个认识误区是什么
1、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不可变的固定期限。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效并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应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2、申请日与立案日不一致以仲裁立案日为准。
3、受伤1年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当然超过时效。对于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造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应予扣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纠纷为什么请律师
1、如果当事人对最后的仲裁结果不服的需要就要向法庭提起诉讼,诉讼流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充分,严谨,因为当事人可能对劳动纠纷相关的法律不了解,如果不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的话,最后的结果可能对当事人不太友好。
2、劳动纠纷因为难度大,这时候就更需要专业的律师来为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一般的劳动纠纷当事人都不会掌握太多有效的证据,证据基本上都会在用人单位手上,所以需要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为劳动者挖掘证据。同时,当事人一般对相关法条也不熟悉,需要律师来运用与解释。
三、劳动纠纷开庭流程
流程如下:
(一)书记员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二)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三)书记员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四)仲裁员宣布开庭。
(五)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六)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七)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九)进行仲裁庭辩论。
(十)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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