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司法会计只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目前我国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司法会计鉴定仅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不是司法会计活动的全部。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经济鉴证机构可以替代检察院司法会计的职能作用。司法会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二者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角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会计不论在检查还是在鉴定过程中,都必须根据诉讼证据的规则,合理运用证据,对案件提出科学的侦查方向,对涉嫌案件的会计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而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这一职能。
第三、司法会计可有可无。我们知道,很多经济案件涉及单位领导或财会人员。涉及单位领导的案件,作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可能不愿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或不能提供所要调查的真实情况;涉及财会人员的案件,就要靠自身过硬的查账技术,才能达到查账的目的。此外,经济案件的犯罪手段一般具备智商高、隐蔽性强、复杂多变等特点,如果没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专业知识功底和长期积累的查账技巧,就不能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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