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引发纠纷。2月26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向被告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8441.38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某于2011年7月25日到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工程部经理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未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4月7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提出辞职并获得了原告批准。2013年4月9日,被告刘某完成离职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工作期间,被告刘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
2013年6月25日,被告刘某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3年7月26日,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被告刘某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4月9日的双倍工资合计8441.38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存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故意,而原告未有怠于签约的行为,也没有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长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3年4月9日在原告处从事工程部经理助理一职,2012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未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虽称此为被告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所致,但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原告在与被告刘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与被告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其应依法向被告刘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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