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模式:作为仲裁机构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只负责协助组建案件仲裁庭(即仲裁员人数的确定和仲裁员的指定)以及对仲裁管辖异议的决定。机构本身不参与任何案件的办理,也不负责为仲裁庭提供办案秘书人员和文件资料的送达、传递服务。仲裁机构一旦协助组成仲裁庭后,案件全部由仲裁庭组织审理,通常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组织当事人直接传递仲裁法律文书并兼作类似国内仲裁庭秘书的工作。
2.法国模式:以国际商会仲裁院为例,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所不同。仲裁院除了负责协助组建案件仲裁庭(即仲裁员人数的确定和仲裁员的指定)以及对仲裁管辖异议的决定外,秘书处还要为每个案件配备专案秘书,协助仲裁庭和当事人传递仲裁法律文书,安排开庭,负责核阅裁决书等案件全程的事务性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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