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事仲裁是什么
国际商业仲裁: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争议的途径之一。通常在争议发生时,双方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运单等运输单据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纠纷; 2、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集装箱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发生的争议; 4、船舶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纠纷、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纠纷;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纠纷; 6、双方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查看原文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唯一而明确。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3,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4,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明确是一裁终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有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的,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查看原文
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方式强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项协议的产物。 (2)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者,则致使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此外,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或裁决地国的法律中有关强制性的规定。不得与这些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如《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查看原文
4怎样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查看原文
5国际商事仲裁论文
内容预览: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约定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实质权利,出现了派生仲裁请求权。本文拟对该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作一简述。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探析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诉讼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相关问题。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查看原文
6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1、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转交的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书面披露后,如果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或1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2、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3、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则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4、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转交另一方当事人、被提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6、除上述第5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7、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一、...查看原文
7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一、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庭的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权力。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来说,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仲裁庭只有对在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处理,其裁决才有可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否则裁决将被撤销或拒绝执行。《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仲裁范围之以外之决定者,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如被一国法院拒绝执行,或许还可以在其他国家法院得到执行;尽管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裁决被撤销,在其他国家不能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要采取补救措施,仲裁管辖权是其重要的理由。如果仲裁庭超裁,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庭漏裁,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但是,它又有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特点:1.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协议管辖权。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基础,正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的管辖权才能被排除。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由于关系到一国的司法权,具有强制性。...查看原文
8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
在过去冷战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大多主张我国与外国当事人的经贸纠纷仲裁尽量选择在政治上中立的瑞典等国仲裁机构进行。因此国内教科书和仲裁理论研究忽视了对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机制的介绍和研究,这将不利于新形势下我国当事人对国际商会仲裁的认识和利用。本文将对已经和将要选择国际商会仲裁的有关人士提供具体和实用的办案信息。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长期致力于国际商业纠纷的处理,成为该领域处在世界领先地位的机构。国际商会早在1923年便设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ICCInternationalCortofArbitration,通常称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也简称为“仲裁院”)。今天人们熟悉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大力开创和推广是分不开的。在推动仲裁成为广泛接受的有效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方法方面,国际商会仲裁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从创立至今,国际商会仲裁院已办理了涉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13000多个案件,1成为当今世界上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最多的机构。2国际商会...查看原文
9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性民间组织,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该仲裁院总部设立巴黎。仲裁院成员独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行事。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目的在于通过成立国际性商事争议,促进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发展。国际商会仲裁院对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的当事人不作限制,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是国家、政府及其机构本身,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8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调解与仲裁规则》...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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