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的特点:侵犯的对象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强迫员工劳动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侵犯对象包括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客观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劳动,情节严重。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殴打、没收押金、集资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期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第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员工为其工作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造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
强迫劳动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第二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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