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是指负责偿还被执行人到期的第三人,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债务的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第三人享有到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但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行使代位权适用仲裁协议吗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应当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仲裁的效力是有待争议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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