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申报
1、办理条件: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999年4月1日《民法典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2、办理手续:
(1)公民个人收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③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3、办理程序:对公民个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收养登记的,由收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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