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
(一)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子女。
申请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镇政府盖章;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填写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协议书-填写收养申请-登记公示-调查走访-填写收养登记书
办理期限
90天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收养申请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监督检查
电话:051583811661
咨询渠道
电话:05153819249
责任追究
登记员负责制
联系电话
电话:05153819249
办公时间及地址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8:30-12:00,14:30-18:00
关键词
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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