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退伍军人应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申报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复员、转业军人应在住房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
①非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退伍证、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办理。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需提供部队有关文件
②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及户口注销证明、与父母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其父母由何处迁来现户口所在地证明、住房证明办理。
③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县级以上军转办、组织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办理。在住房所在地安置户口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办理程序:对非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非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③户口注销证明和原始户籍登记资料;④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3)办理程序: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在异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在异地恢复户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刑释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刑满释放、假释和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可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自2003年8月7日起,对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但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中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变更更正”项目中注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再注明刑释解教时间。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③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办理程序: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对在异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在异地恢复户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补登户口
(1)办理条件:确系漏登、漏录的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补登或补录。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或派出所漏登、漏录的情况说明;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存根)、户口迁移证(或存根)、人口普查底册等能充分证明漏登理由的证明材料办理。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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