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的原则。但法院若在审判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检察院又提起抗诉的,二审判决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是自诉案件,自诉人提起上诉的也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条件
(一)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二)只对二审法院有约束力(管不了其他审级法院)。
(三)不得加重处罚内容:
1.刑期;
2.刑种;
3.附加刑;
4.刑罚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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