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添加居住权的利和弊
时间:2023-04-02 07:00:15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结婚房产不加名,为你设立居住权

现在结婚时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离婚纠纷就是因为是否加名引起的。但是在目前现状之下,如果是贷款购房,在还清贷款之前是没有办法在房产证上加名的。

我们可以设想,在居住权制度完善成熟之后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场景:小鲁婚前贷款买房,小齐跟小鲁结婚时可以要求小鲁为她在这套住宅上设立一个居住权,期限可以设立为一辈子(居住权期限可以设立到居住权人去世),这得多浪漫啊。如果非要加名,等到房子贷款还完了,再注销居住权登记,把小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也可以啊。居住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房产加名这个中国式难题。

但是居住权的存在也会带来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小鲁可以为小齐设立一个居住权,那他也可以在这套住宅上给其他人设立居住权啊。小鲁和小齐结婚后七年,小齐想要离婚,小鲁想到虽然房子所有权是自己的,但是小齐要住一辈子,心里就特别不舒服。他这个时候可以给他爸爸、妈妈、妹妹甚至七大姑、八大姨等其他人在这套房子上设立居住权,虽然我没法赶走你,但是我可以恶心你啊,要是小齐没办法承受搬走了,那她的居住权权利就等于形同虚设。

二、离婚之后仍有稳定住处

现行《民法典》都有负担能力强的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适当帮助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主要体现为住房困难。小齐远嫁他乡,婚前无房,和小鲁离婚后就没有稳定住处,每月工资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小鲁想要适当给予她帮助,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鲁可以以房屋的居住权来对小齐进行帮助,但是实践中如何操作呢,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保障。居住权的存在就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小鲁完全可以和小齐协议约定为小齐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到小齐经济状况好转了再注销掉。

三、通过离婚分割所得的房子不能卖

在通常情况下,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会设计到房屋所有权的分割。在所有权和居住权分立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小齐在和小鲁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小鲁支付了对应的价款,后来去房管局做析产时才发现小鲁在这套房子上为小三设立了居住权。本来小齐想着离婚后把这套房子卖了,置换一套大房子,结果房子上却被设立了居住权,谁会买一套有权利瑕疵的房子呢。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基本没有商业价值,倒是体现了房产的居住属性。

居住权在婚姻法中的影响远远不止本文介绍的三个方面,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居住权制度将正式落地,在现实中肯定会产生各种各样好(坏)的影响,但不得不说的是,在婚姻中一定要注意居住权这个权利,它可能比“离婚冷静期”的威力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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