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下,停工期间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全额发放劳动报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按最低工资75%发放生活费。但工地农民工很多都不是公司聘用的,不属于劳动关系。
一、停工日期的确定
(一)按停工协议、签证的时间确定
(二)按发、承包方双方的书面通知或报告的时间确定。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后,对方应在14日内确认停工复工的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修改的,视为同意停工复工日期。
(三)按现场监理签认的日期为准。现场监理签认的停工日期与书面通知的日期不一致时,应当以现场监理签认的日期为准。
综上,双方约定、确认的日期、书面通知的日期、现场监理签认的日期是计算停工损失的依据。
二、停工的损害费用
(一)工地看护费
为保护停工后的施工现场的物料、场地、临时设施、施工机械不受损失和丢失,承包人往往为此付出人力,也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也是保护已完成工程的需要,此项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通常来说,根据施工现场的面积大小,对于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数目有一定的标准,对于工地看护人员的日工资,首先由发、承包方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省市建筑标准定额确定。现场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设置工地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50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3人及以上每昼夜。
(二)临时设施费用
临时设施费用,根据停工前合同所约定的临时设施工程量完成的比例来确定此项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全部约定的设计的临时设施工程的,临时设施费按照合同价格来确定;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工程量的,按照面积比例计算临时设施补偿费。
(三)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
首先是数量的确认。未竣工的,发、承包双方拟解除合同的,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的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准备的剩余的不能转移的材料,进行清点,编制清单,双方盖章,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的依据。对于能转移的,运杂费由发包人承担。
对于材料的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
(四)周转材料停滞补偿
对于停工期间已经支设的未浇混凝土、未拆除额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存放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等作为周转材料费用应当得到发包人的补偿。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清点,编制清单,双方盖章,经办签字,作为计算的依据。
(五)施工机械停滞补偿
仅仅限于停工前后为施工所必需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对于能够拆除的,应当拆除,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清点,编制清单,加盖双方公章,经办签字,作为计算的依据。
该项费用一般是停滞费用乘以停工的日期,但不得高于停工时该机械的尚存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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