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合同的处理
时间:2023-03-07 17:22:43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这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以欺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乘人之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一、一房二卖法律后果

如恶意串通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买受人的权益,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综上,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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