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先签有劳动合同,2007年初,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丁女士在合同书续签记录栏中签字,公司却背着丁女士没有在续签合同公司签字盖章处签字盖章。今年4月,该公司辞退了丁女士,却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不支付违约金也不支付劳动补偿金。面对着只有劳动者一方签字的续签合同,沙区人民法院认为,续签劳动合同书掌握在公司处,公司不在自己的签字栏中签字盖章违反劳动法。今年7月31日,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
劳动者与公司签约丁女士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从2005年11月7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月工资1600元。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1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公司还盖了公章。丁女士在企划部任职,负有一定职责,2006年7月,公司将丁女士的月工资调至1800元。
续签时公司瞒天过海
2007年2月初,丁女士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丁女士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公司拿到有丁女士签字劳动合同书后,却没有在上面签字盖章,公司保存和掌握着这份合同。4月13日,公司向丁女士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她于5月13日离职。丁女士十分生气,当即离职并指责公司违约,按照合同规定和有关法规,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拒绝支付。
于是,丁女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今年6月20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要求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请求。丁女士不服该劳动仲裁,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一纸诉状将该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已形成劳动合同法庭认为,该合同书掌握在公司处,原告在合同书上签字表示双方的续签合同关系成立。续签后丁女士在公司工作了4个月,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同意在原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丁女士违约金1000元,经济补偿金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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