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法概述
(一)行政程序概念
从最广义的视角理解,可以将行政程序理解为行政有关的所有行为或者措施的所有步骤、方法和方式;从广义的视角理解为有关行政行为的所有程序,既包括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包括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程序;从狭义的视角,可以将行政程序理解为有关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程序,是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和方式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程序;从最狭义的视角,可以将行政程序理解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履行的听证等事前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1、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使用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以行政事务处理的使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3、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4、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5、以行政手段的法律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计划决定程序、非权力性行政手段的程序、行政合同程序以及单独产生法律效果的私人公法行为。
6、以行政过程的法律功能为标准,可以分为立案程序、调查程序、主张和立证程序、笔录或者调查书的制作程序、咨询和答复程序、合议程序、决定程序、告知程序、审查程序、信访处理程序等。
(三)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和地位
形成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总和。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于行政实体发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外延。
行政程序法作用:①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③提高行政效率;④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良性互动的平台。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内容
(1)程序公正的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
(2)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3)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
①时限、时效的制度;②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③简易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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