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界定】
行政主体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与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行政调解往往在实践中成为前置程序,但调解不应成为强制程序。对调解不服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2)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遵循仲裁程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活动。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大量的经济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都通过行政仲裁。《仲裁法》通过后,行政机关主管的仲裁绝大部分交给民间仲裁委员会。(国家职能社会化的又一体现)其实际上是恢复仲裁的本来面目,仲裁以双方之间的合意为前提,而原来的经济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机关提出,另一方就必须接受仲裁。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事争议仲裁是终局的。
【行政裁决的种类】
权属纠纷裁决(主要是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裁决(如专利局对专利异议的审理、裁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异议的审查、裁决)
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裁决(治安管理、医疗、食品卫生、产品质量等)
【我国行政裁决的特点】
当前,行政裁决虽然大量存在,但是:
从机构设置看,除了在专利、商标领域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外,一般行政裁决都没有专门的机构。而且,即便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只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不像行政裁判所。
从人员构成、任命看,还难以保障独立性。
从程序看,行政裁决的准司法程序规则还不够完善。
全文6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