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异议是需要审查的,一方面是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专利异议审查要有一定的范围,以下就是法律所规定的:
《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几点:
(1)申请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申请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4)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
(5)发明说明书没有揭示发明的全面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申请案的修改或分案超过了原申请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也属于提出异议的范围。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异议书的内容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异议书,专利局有权不予受理。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
异议通常由一个三人异议组进行审理。异议书一开始就通知专利权人,在进行可受理性审查后,EPO会设定一个四个月的期限,请专利权人在此期间就异议提出答复意见。这四个月的期间可以延长。
该最终期限并不具有致命性,因为不提交任何答复意见不会自动导致专利的撤销。无论如何,EPO会自主审理该异议并根据异议人和专利权自提出异议起所提交的任何材料做出一个裁定。
然后专利权人的答复意见会通知给异议人,在此后并没有一个真正确定的程序。如果双方愿意,异议组可以在这次通知后很快做出直接的裁定。
因此,作为一项预防措施,异议人或权利权人应该在提交第一次材料时要求一次听证会(口头程序),以防异议组做出不利于他的裁定可能。但是,EPO通常会要求各方以EPO认为必要的程度和份数进一步提交材料,使其能对案件形成初步意见。
每一方都应有同样次数的机会提交意见和进一步的论据以便对以前的材料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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