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滑雪摔断大腿滑雪公司赔出10万
时间:2023-06-09 11:04:46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游客韩先生在聘请滑雪教练的情况下,从高坡滑下摔断大腿。为索赔损失,韩先生将滑雪公司诉至法院。因韩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疏于在滑雪活动过程中提高安全注意义务的原因,法院确认韩先生自担责任3成。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大顺北海道滑雪有限公司赔偿韩先生99577.19元的一审判决。位于闵行七莘路上的银七星滑雪场声名在外。2009年8月4日,来自安徽省芜湖市的韩先生慕名而来。由于韩先生在滑雪方面只是菜鸟级别,于是在进场后,便自觉地聘请了场内教练虚心学习。由于场内空调劲开,温度超低,致部分雪面出现了结冰的现象。然兴致盎然的韩先生毫不惧怕,赶至一号坡起点,下滑过程中,身子失去重心,一下子人仰马翻,摔倒受伤。经医疗诊断,确诊为大腿骨骨折,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为此,他不仅付出了巨额医疗费用,而且,因受伤休息被工作单位每月扣发工资3600元。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韩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右股骨粗隆下骨折伴移位,目前右髋关节活动障碍,评定10级伤残。韩先生认为,因滑雪场懈怠管理,对场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本人人身受到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将滑雪场的经营者上海大顺北海道滑雪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计15万余元。大顺公司认可韩先生的在滑雪时受伤的事实,但辩称韩先生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另外,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大顺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对于滑雪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承担较重的安全保障义务,韩先生在聘请教练并在教练指导下自一号坡滑下,在没有外力作用情形下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害大顺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然韩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从事滑雪运动时,理应对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有一定的认知,并在活动过程中提高安全注意义务,现因故受伤,也应对此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认定承担比例为韩先生为30%、大顺公司为70%。关于大顺公司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抗辩意见,因保险公司并非必要诉讼当事人,故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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