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到滑雪场滑雪不慎撞在雪堆上,致身体多处骨折。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滑雪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2010年2月4日,李女士到被告开办的滑雪场滑雪,从高处向下滑行时,雪橇碰在了雪道左侧的雪堆上。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李女士腰椎体l1、2节骨折、左眼眶壁骨折、颅面外伤。李女士认为滑雪场未在雪堆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是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被告北京某滑雪娱乐有限公司认为所提供的场地符合滑雪场规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的滑雪场购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到雪场内滑雪,由于被告提供的滑雪场地存在瑕疵,致使原告滑行过程中摔倒受伤,为此被告应承担90%的责任。原告在滑行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的各项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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