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有直接侵权人,那么滑雪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其义务,就很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在此过程中有过错,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可以因此减轻。
温馨提醒:
随着滑雪场管理规范和防护设施的日益完善,往往滑雪时发生事故都是由于被他人撞伤所致,这就要求滑雪者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不能误撞他人。同时自己也应遵守滑雪规范,不能无故在雪道停留,否则一旦被人撞伤,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往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双方的担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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