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冬季的到来,滑雪渐渐成为北京居民冬季的一大娱乐休闲活动,但对家住北京市顺义区的马先生来说,那一次滑雪的经历却成为他的噩梦。2010年2月,他在滑雪场滑雪时因拖牵钢索突然掉落而被砸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八千余元,后将该滑雪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日前,顺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滑雪场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7553.65元。
原告马先生诉称,2010年2月21日下午,他与朋友一一起到顺义某滑雪场进行滑雪娱乐,在乘坐缆车的过程中,乘坐位置上方的缆绳突然掉落将他头部砸伤。事发后,110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之后滑雪场的工作人员将他送至医院救治。在送往医院途中,滑雪场的工作人员无故将他弃于途中,他无奈只能自行打车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顺义区医院确诊,事故造成他脑外伤、头面部、右肩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急诊病房4天后出院,出院后根据医嘱在家静养至2010年4月5日。他认为,滑雪场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他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滑雪场赔偿他一次性医疗费2236.12元、误工费5202.53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等共计8638.65元。
被告某滑雪场辩称,马先生受伤是因一名游客滑出拖牵道,造成拖索钢索将其碰伤。事发后,被告的救护队及时赶到现场,将他送往某卫生院治疗。但途中他表示要去别处治疗并拒绝在用于保险理赔的表格上签名,被告只好然让其下车自行去治疗,他不配合被告关于游客受伤的处理程序,故对其到医院治疗的伤是否是在滑雪场造成存有疑义。马先生事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投诉,对被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因他未能提供门票副券,被告认为其是私自进入滑雪场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马先生的滑雪和受伤事实证据,被告关于马先生私自进入滑雪场的主张并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滑雪场应保障其滑雪场设施的安全性,未能尽到此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滑雪场的抗辩理由因无相应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虽然马先生向有关部门的投诉行为欠妥,但并不能依法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553.65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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