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错别字且不具有引人误解的歧义,那么一般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成立的同时也就生效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要求需要鉴定的,在鉴定后劳动合同方可生效。
劳动合同的鉴证,是指主管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制度。通过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鉴证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主管行政部门具体办理。主管行政部门对合法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专业技术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避免因合同无效而给自己带来精神和利益上的损失,可以要求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尤其在不采用统一的格式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对个别拟定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就更为必要。
已成立而尚未生效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已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撤消合同或“反悔”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此时合同还不具有履行或强制履行的效力。
已成立的劳动合同也可能无效。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二)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果是其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效力。但是劳动力一经付出就无法收回,已经物化为商品价值,因此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适用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适用于一般合同无效的救济方法。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主要是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成本,即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对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则应该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上所谓过错,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就是“明知故犯”;过失则是指当事人能够注意、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的一种主观状态。
二、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
(四)约定违约条款。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六)明确合同签订地。
(七)约定担保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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