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无权处分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一物多卖
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三)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备案登记
1、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形
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三、如何确定买卖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效力的确定方式: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该买卖行为未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且买卖双方表意真实,即可确定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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