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河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4、业务科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5、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6、制作请示文上报自治区金融办
三、河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办理的办理材料
1、市监管部门关于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文及其附件(包括:①设立审查意见表;②股东约谈记录;③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2、公司设立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出资人协议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出资人会议、董事会(如有)决议。国有财政出资的提交政府有关文件或决定。
7、股东资信材料(1)
8、股东资信材料(2)
9、股东资信材料(3)
10、股东资信材料(4)
11、股东资信材料(5)
12、公司章程草案
1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表
14、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15、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已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的材料
16、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和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意见
17、股东承诺书
1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额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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