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河池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的办理流程
1、法律援助咨询
2、向本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3、提交申请事项有关材料
4、本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5、同意援助
6、发援助通知给申请人、承办人
7、到本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8、承办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受援人积极配合,本中心监督、检查
三、河池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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