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讲述了政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违法行为的禁止,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政府采取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措施,以防止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和谐。
(一)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三)禁止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非法集资如何认定?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的方式,通过欺骗、诱导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等资金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即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并仍然进行非法集资。
2. 事实方面:即集资人是否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客观事实,如是否向公众宣传虚假的投资项目或者承诺高额回报,是否采取了欺骗、诱导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等。
3. 法律依据方面:即集资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如《非法集资行为治理条例》等。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综合判断集资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从而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
以上是对非法集资的认定主要需要考虑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解释。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这些都可以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同时,需要明确的是,非法集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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