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理条件
1、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2、企业工会或员工代表与企业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
三、应提交资料
1、集体合同一式四份;
2、集体合同说明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5、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6、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首席代表(双方)的授权委托书;
8、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程序的书面说明材料;
9、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决议一份;
10、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员工方与企业经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在7日内由企业方将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报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或《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送达企业员工方与企业方;
3、审查通过的,即行生效;审查未通过、需修改的,双方应对无效的条款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4、审查通过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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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承办机构及电话
和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62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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