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出借、出卖本人支付工具类;
(二)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类;
(三)开发软件、搭建网站类;
(四)推广引流支持类;
(五)售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类;
(六)提供软硬件便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两者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知道,只是知道他人是否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两者都符合故意犯罪的概念,也符合责任主义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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