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引流获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怎么判
近日,湖北荆州市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三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崔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崔某甲原本在老家和朋友一起做电商,因销量不好,导致生意无法继续下去。偶然间,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关买卖粉丝的消息,并从中发现了商机。当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买粉时,就与他人取得联系,谈好价格和需求,通过他人提供的qq群二维码,拉人入群,然后找买粉的人收钱,
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信息网络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互联网接入指负责将用户的计算机或局域网与公用网连接在一起,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企业叫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AP)或互联网服务商(ISP)。服务器托管是指将自己的服务器放置在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房中,借助机房完备的网络接入、稳定性保障等方面的优势,运营网站。网络存储,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将存储设备连接在计算机网络,并配以辅助软件和硬件,实现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犯罪分子存储设备的利用率、降低数据存储成本。通讯传输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网络,实现数据传递,实现远程连接。广告推广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制作或者投放广告,进行广告宣传,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从而推广产品或者服务。支付结算又称转账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表现为服务方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平台,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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