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帮诈骗、开设赌场罪赌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网站、建群、拉人、地推、吸粉引流、发布信息的行为。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所有行为构成要件要素均与网络息息相关,建群组或发信息的载体均需要在网络上进行,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不然,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并不需要依托于网络。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帮助,均不以犯罪对象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核心是传播信息,而且是属于上游犯罪的预备行为,只要实施了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就涉嫌这个罪名,上游违法犯罪活动有没有着手开始一般不影响罪名成立与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是为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是上游犯罪的帮助行为,要求被帮助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
律师补充:
尽管两罪之间存在竞合的关系,但是通过对各自行为模式进行进一步的界分,弄清楚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从主观上看,首先应通过口供,确认是否存在帮助的故意,
还是单纯非法利用的故意,并结合其他客观证据逐一认定。在客观方面,应当从技术层面进行实质区分,究竟属于设立违法网站、通讯群组,
还是属于第287条之二明确规定的特定网络技术帮助或支持行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法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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