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
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有什么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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