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和自愿离职的区别
时间:2023-04-29 11:30:36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解除劳动合同和自愿离职的区别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

二、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据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希望各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免带来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同时关于劳动者是否具有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其中若是劳动者自身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而被离职的就不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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