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自动离职的区别
时间:2023-03-10 14:30:27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1、运用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2、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未成年工自动离职有工资么?

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

劳动者自离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不告而别,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出勤结清工资。结清工资和赔偿损失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二、什么是举证责任,劳动仲裁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

1、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方负举证责任;

2、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

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辞职和辞退区别是什么

辞职和辞退区别如下:

1、行为主体不同,辞职是职工个人,辞退的主体是单位;

2、政策不同,辞职的政策支持比辞退的多,辞职事由广泛,辞退事由有限;

3、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质上不同。辞退一般是职工有违纪行为,而辞职的理由比较正当;

4、程序不同,辞职要由职工书面申请,辞退则不用。

企业辞退韦纪职工时,要填写《辞退违纪职工情况表》,发给被辞退者《辞退违纪职工证明书》。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填写解除合同制工作情况表,发给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辞退者不再保留职工身份。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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