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和自愿离职的区别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
二、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全文7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