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任一方都对对方负有合同履行义务;
2、合同约定了给付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后履行一方就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就违约部分行使相应的先履行抗辩权,可暂时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直至对方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完全符合约定之时。
哪些情形能行使先履行抗辩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一、不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的。
三、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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