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要是正常生育的女职工包括提前生产和超期生产
,都可以享受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一直休到预产期后第75天结束。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变,享受不低于原全部工资收入的报酬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如,上海市在实施了生育保险之后,这部分工资报酬是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发放的,但是生育保险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一个上限,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一旦超过这个上限,那么生育保险只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上限以外的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考虑到有些女职工的实际身体情况有所差异,法律还规定了产前假。
即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后,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以给予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职工的待遇标准为产假工资的80%。因为产前假是需要员工主动申请并且经过批准的,所以,如果女职工未申请或者单位因实际情况没有批准产前假的话,女职工则不能享受产前假,但是仍然可以享受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的待遇,以此保障女职工怀孕期间必要的休息。
三、怀孕只有4个月是不能休产前假和产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或事假。
当然,工资报酬是依照病假和事假的标准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工作量过重而导致身体不适的,其实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工作量,根据相关规定,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因此,可以先向单位提出减轻工作强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可以申请病假或者事假,但要得到单位的同意。
四、怀孕并不能成为休病假的理由。
女职工怀孕后如果确实身体不适,有医院相关证明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可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医疗期内应当支付工资,工资通常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果女职工未有相关医院证明擅自休假,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将该行为视为旷工行为,超过一定天数,可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期间可不支付工资。怀孕并不能成为违纪行为的保护伞,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女职工“三期”内同样可以被解雇。
历来女职工都是被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也因此赋予了女职工很多方面的权利,例如休产假和产前假。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予女职工休产假和产前假的话,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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