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5-08 09:11:55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1)双方申请转让、转让申请、交易双方申请转让的程序同时,还应提供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房屋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明等信息资料。(2)批准。承办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资料和包裹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和了解,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对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填写调剂审批单。经办人应携带完整的调剂档案和调剂审批表报中心、局领导审批。(3)签订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转让合同应当经过公证。(5)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要求。代理人应根据转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单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与转让审批表一并提交审批。(1)根据出让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计件开发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必须符合转让条件。(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审批并缴纳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者收回国有土地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的出让,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但转让时,除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外,还需在转让完成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当转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法登记准备金。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登记按照规定办理。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5)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充分了解税费缴纳情况后,就税费缴纳达成一致。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其他费用,出让人应当明确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以免因缺乏相关知识而承担额外费用,甚至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您在阅读了本文的内容后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开发商来说非常重要。只有拥有使用权,才能进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是,我们也要明确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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