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益,必须严格依法制定。根据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人、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鉴定事由(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职业病时,应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4)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在鉴定书上签字,在鉴定书上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鉴定结束之日起20天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务所发送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学,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5)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鉴定专家的情况;
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专家的意见;
表决的情况;
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鉴定专家签名;
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我们可以看出,上海市政府针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职业病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不能存在人为的原因,对鉴定结果进行更改等。任何鉴定机构正是因为有法律的约束,所以其鉴定结果才比较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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